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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韓國av学生委员会制度

2024-06-05 03:44:27

为鼓励学生适度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自主意识,使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学会为自己负责、为他人和学校负责,特设立学生委员会工作制度。具体要求和规定如下:

一、学生委员会设置

1.以学校工作和运行的基本条线为基础,建立面向相应工作内容的学生委员会。学生委员会是学生在校学习、参与学校管理和实践锻炼的平台;在各委员会工作领域范围内,是学校管理运行的主体。

2.学校设立九个学生委员会,分别是学生事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信息与图书管理委员会、院办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教学管理与课程建设委员会、人事委员会、后勤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学生可以通过教练,自愿报名参加一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设一位主任,两位副主任(含一名财务副主任);财务委员会成员由各委员会财务副主任组成,宣传委员会成员由每个委员会派遣成员同时担任。

二、委员会构成和人事管理

(一)委员会构成

委员会由教练(含助理教练)与学生构成。委员会设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不超过两人、财务主任一人,委员不超过十人。以上岗位由学生担任。为保证委员会换届不影响工作的连续性,规定委员会任期为一年,每年10月换届。

(二)成员组成要求

1.自愿加入原则。学生可通过选课系统在八个委员会中自愿加入(宣传委员会以外)任一委员会。在同一届任期中,学生可同时加入委员会不超过两个,当委员会申请人数超额时,优先满足首次加入委员会的学生。

2.原则上,首次加入各委员会的学生只能担任该委员会委员。

3.主任由教练和上一届主任从上一届委员会副主任中选定;副主任可由主任推荐或学生自荐。各委员会中的主任、副主任不能同时加入其他委员会成为正式成员,但允许在其他委员会旁听。

4.各委员会的财务主任需加入财务委员会担任财务委员会委员;各委员会选取一名委员加入宣传委员会担任宣传委员会委员。

5.主任、副主任、财务主任任期结束后,不能在本委员会再次担任以上职务。主任任期结束后,需要在下一届本委员会以旁听生身份辅助新主任开展工作。

6.学生在本委员会中只能在主任、副主任、财务主任、委员中担任一个职务,不能同时兼任。

三、委员会工作开展

1.学生委员会的工作,应该在教练的指导下,与学校已有行政职能机构一起,共同承担校内的运行、工作职能,并在教练指导下,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决定委员会分管条线的内部事务。

2.各委员会决定内部事务时,根据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1)内容涉及与其他同学相关,应适时公开告知;

2)涉及法规、制度、政策、技术和程序等,应征求教练意见;  

3)涉及其他委员会相关事务,应协商处理解决。

4)涉及全校性事务,应向院办委员会报备,并通过委员会主任和教练会议平台,经民主程序,集体做出决定和决策。

5)涉及全校性事宜,需要成为学校政令的,应经过听取各方意见、形成文本、协商和会签、向院办委员会报备、公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或者校长签字后,方能生效。

3.各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报院办委员会备案。

4.各委员会举行涉及全校或者大型的校内外活动,需先向院办委员会报备审批后,方可施行。

5.考虑大学运行特点,存在不适合由学生委员会承担管理工作的内容,列出负面清单如下:

1)学术工作;

2)学位评定工作;

3)考试考务和管理工作;

4)应由学校工作部门人员承担的岗位工作;

5)可能妨碍学生身心健康、安全的工作;

6)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四、委员会学分评定

学生参加委员会工作,属于领导力课程,可以获得学分。教练根据学生在委员会工作的表现、付出、成效等,每年一次,组织学生进行360考评(包括自评和他评),决定给予0-3个学分。

1.学分标准。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财务主任、委员等所有岗位在一届任期内可授予学分最低为0分,最高为3分。

2.学时标准。包含工作实践和学习研讨活动在内的20学时为1学分,学分授予最小单位为0.5分。

3.岗位基础学分。在1届任期中,委员为1学分,副主任、财务主任为2学分,主任为3学分。

4.授予要求。基础学分作为参考,教练应根据学生在委员会工作实践的实际情况授予相应学分。

1)学生各委员会(不含财务委员会)中财务主任由本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分别授予学分,两个委员会授予学分总计不超过3分;

2)参与宣传委员会工作的学生由本委员会和宣传委员会分别授予学分,两个委员会授予学分总计不超过3分;

3)任期未满有学生申请毕业的,由学生向本委员会提出学分授予申请,委员会组织考评,教练根据该生实际学习及工作实践情况授予相应学分。

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将不会被授予学分(成绩评定为F):

1)学生申请加入委员会,但未实际参加委员会学习和工作实践活动;

2)学生未参加或未完成360°考评所有环节活动;

3)学生未提交自评报告或自评报告不符合要求;

4)其他不满足学分授予情况。

.本制度将于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未尽事宜由院办委员会、教学管理和课程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

 

学生委员会主要工作内容和对口联系部门

 

学生委员会

主要工作内容

联系部门

院办

院办各项事务

党政办

 

学生事务

学生管理事务

学生处

 

招生

招生管理事务

学生处

 

财务

财务管理事务

财务处

 

教学管理和课程建设

课程管理和课程建设

教务处

 

后勤保卫

后勤保卫管理事务

后保处

 

人事

人事、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管理事务

人事处

 

信息和图书管理

网络信息和图书馆管理事务

信息图文中心

 

宣传

学院宣传事务

党政办

 

群团组织

团组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学生处

未设置专门学生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